(2017)闽08刑更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文环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87号罪犯吴文环,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59923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文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文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文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六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度获监狱表扬。经折算为2610分,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文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属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此次减刑其履行民事赔偿款也不够积极,综上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