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庞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庞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565号原告:刘某,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庞某,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庞某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