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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芦全胜与李华志、武汉伟立德自动化机器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全胜,李华志,武汉伟立德自动化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79号原告:芦全胜,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俊(原告芦全胜之子),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娟(原告芦全胜之妻),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华志,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武汉伟立德自动化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头汉江世纪星城第2栋10层1020室。法定代表人:余董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61号。负责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荣,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全胜与被告李华志、被告武汉伟立德自动化机器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纪钢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博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