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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国芝与王松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芝,王松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芝,女,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执行人:王松高,男,住敦化市贤儒镇。本院在执行杨国芝与王松高(2016)吉24民终91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松高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国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松高财产状况和相应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松高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杨武杰审 判 员 肖秋龙代理审判员 张   立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