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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印与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陈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585号原告:张印,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陈华,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下岗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诉被告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印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印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印负担。审判员  郭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