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县顺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县顺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长顺县威捷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长顺县威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禄,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顺县顺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组织机构代码证:34701256-1。负责人:高朝伦,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顺县威捷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长顺县威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94490986L。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顺县顺民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长顺县威捷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9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9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