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苏市塔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四棵树镇。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金龙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58391.33元,诉讼费630元,执行费776元,合计59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尔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散巴义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