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维艳与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维艳,张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1号原告:邓维艳,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张俊,男1989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邓维艳与被告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邓维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维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维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邓维艳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栀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