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魏述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魏述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经营场所: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经营者:何林波,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述广,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再审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因与被申请人魏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以其与魏述广已达成和解、对本案再审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芜市钢城区中正家具商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