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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俊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059号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轻纺城9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6707486-5。法定代表人:王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期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梅俊松,男,成年人,个体户,住楚雄市开发区。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