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与燕朝柱、邢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燕朝柱,邢林娟,侯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3号原告李明,女,汉族,1992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燕朝柱,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卧龙区。被告邢林娟,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侯伯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李明诉被告燕朝柱邢林娟侯伯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明向法院提供了南阳市宛都公证处(2017)宛市证执字第91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李明向法院提交的南阳市宛都公证处(2017)宛市证执字第9111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原告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第17号的规定,原告李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尚广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