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品英,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796号原告:谢品英。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世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强。原告谢品英与被告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谢品英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品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原告谢品英26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