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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新牛村。法定代表人:樊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科技产基地蓝天路5号A座。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33961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61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执行费3655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