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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彦辉与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彦辉,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许彦辉,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许彦辉与被执行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08)船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原告许彦辉生命终止之日原告许彦辉护理费的75%由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负担,于每年1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护理费,给付标准按吉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中相应服务业收入数据(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5.00元、送达费100.00元由原告许彦辉负担5,142.27元,由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负担6,642.73元,被告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迳行给付原告许彦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彦辉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2017至2021年度75%护理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165,372.38元(120.82元×365天×5年)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船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38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