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全海与陈明云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海,陈明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319号原告:王全海,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色织十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陈明云,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王全海与被告陈明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陈明云前,原告王全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海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海撤诉。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