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沈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3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C777**”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青浦区,适遇尚某某驾驶牌号为“鲁BC26**”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向左变道,双方发生碰撞事故,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沈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3毫克。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接受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10”接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