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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赔偿款给付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表示案款已受偿,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给付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