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袁向滨与长春市美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滨,长春市美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971号原告:袁向滨。被告:长春市美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333号。法定代表人:刘桂荣,该公司经理。袁向滨与长春市美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立案。原告袁向滨于2017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向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向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岳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