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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远强与赵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远强,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赵远强,男,生于1971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赵云,男,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赵远强申请执行赵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远强工程款14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云所欠前述债务,自2017年开始按季度每年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赵远强,直至被执行人赵云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现因申请执行人赵远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285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