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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童尚优品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李长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童尚优品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李长军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34号原告:张晓梅,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尚优品服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18幢3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长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丽,系李长军之妻。原告张晓梅诉被告童尚优品服饰(武汉)有限公司、李长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晓梅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计1230.5元,由原告张晓梅负担。审判长  樊小娟审判员  许继学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龙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