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魏明星、冯高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魏明星,冯高英,刘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晓,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明星,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冯高英,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刘思文,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魏明星、冯高英、刘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费986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佳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