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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显福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44号罪犯邓显福,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显福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邓显福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邓显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显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三千零一十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显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显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