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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彤、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丰田牌辽B78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61号门前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驶入逆向车道,与于某某驾驶的辽B425**号小型轿车相撞,并导致于某某所驾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辽BEF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三车损坏。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9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大连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转向各部件未见异常。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于某某人民币60000元,赔偿刘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丰田牌辽B78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61号门前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驶入逆向车道,与于某某驾驶的辽B425**号小型轿车相撞,并导致于某某所驾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辽BEF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三车损坏。经大连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转向各部件未见异常。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97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于某某对其予以谅解。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刘某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接处警记录,通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照片,被害人于某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安德宪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