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景芝与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景芝,李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78号申请人执行人石景芝,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李俊梅,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石景芝申请执行李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