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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义胜、王容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胜,王容,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480号原告:张义胜,男,生于1966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原告:王容,女,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上述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义胜、王容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义胜、王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胜、王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胜、王容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杨银红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