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义胜、王容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胜,王容,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480号原告:张义胜,男,生于1966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原告:王容,女,生于1970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上述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义胜、王容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义胜、王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胜、王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胜、王容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杨银红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