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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4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申请人:冯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码:PZDM20174304000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某其他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杨德新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