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媛与天津金百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博润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天津金百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博润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103号原告:李媛女。被告:天津金百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08室。被告:兰州博润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129号(长业大厦26楼)。李媛与天津金百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博润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媛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