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锦与蒋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锦,蒋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唐锦被执行人:蒋成伟本院在执行唐锦与蒋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成伟的银行存款6375元(大写:叁万肆仟伍百陆拾肆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贾 勇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