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和谢化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谢化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680号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生,男,汉族,系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谢化冰,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诉被告谢化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