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玉与万长林、杨晓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万长林,杨晓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11号申请人:李玉,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长林,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晓露,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长林、杨晓露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房地产或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50万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长林、杨晓露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或车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玉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