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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金停与连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停,连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8号原告:孙金停,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连武强,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孙金停与被告连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孙金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停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