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金停与连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停,连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8号原告:孙金停,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连武强,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孙金停与被告连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孙金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停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停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