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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文杰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杰,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宋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678号原告崔文杰,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生。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罗洪青,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宋强,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杰与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镇江××××号,故本案应移送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凌鸿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艾立奎书 记 员 凌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