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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吴怀荣、强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怀荣,强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吴怀荣,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强静,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强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强静的名下有坐落于蚌埠市延安4号区1栋7-2-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11××60,建面90.63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强静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延安4号区1栋7-2-1号房屋(房产权证号:11××60,建面90.63平方米)一套。二、被执行人强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强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强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