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兴海与宋顺军、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海,宋顺军,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97号原告:刘兴海,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被告:宋顺军,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被告:宋龙,男,住址同上。刘兴海与宋顺军、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兴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兴海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