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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兴海与宋顺军、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海,宋顺军,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97号原告:刘兴海,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被告:宋顺军,男,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昭镇被告:宋龙,男,住址同上。刘兴海与宋顺军、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兴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兴海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