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四贵与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贵,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24号之��申请执行人:李四贵,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潘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四贵与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伟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伟的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