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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四贵与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贵,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24号之��申请执行人:李四贵,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潘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李四贵与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伟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伟的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