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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冠嘉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冠嘉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58号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冠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509。法定代表人:陈炜。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黄绍兴,局长。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嘉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支付了相关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计4844.5元,由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明亮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长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