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许贵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贵春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23号罪犯许贵春,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贵春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85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贵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贵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贵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贵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96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共消费12190元,月均消费487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贵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许贵春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贵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