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夏民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夏民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82执3549号被拘留人:王夏民公民身份号码:×××3512本院在执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王夏民、王素珍(2016)浙0182执35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夏民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