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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严胜旺与青岛当然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胜旺,青岛当然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834号原告:严胜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青岛当然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886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段建廷。原告严胜旺与被告青岛当然自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严胜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胜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胜旺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