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