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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1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