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新雷与刘思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新雷,刘思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74号原告:邵新雷,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思宝,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新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