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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新雷与刘思宝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新雷,刘思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74号原告:邵新雷,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思宝,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新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新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