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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孔汉与钟祝伍、王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孔汉,钟祝伍,王燕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872号原告:杨孔汉,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钟祝伍,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燕琼,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杨孔汉与被告钟祝伍、王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孔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祝伍、王燕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孔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钟祝伍、王燕琼偿还借款本金88000元,支付利息19360元,合计10736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2.由钟祝伍、王燕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钟祝伍因业务需要,于2014年1月1日向杨孔汉借款6万元,于2015年3月1日借款3万元。两笔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份后未再支付。另,于2016年1月22日偿还杨孔汉2000元借款本金,截止该日尚欠杨孔汉借款本金88000元,为此,钟祝伍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本案88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月利率2%。钟祝伍签订该借条后,未向杨孔汉支付任何本息。钟祝伍、王燕琼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钟祝伍、王燕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燕琼应与钟祝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钟祝伍、王燕琼未作答辩。杨孔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借条原件一张、借条复印件两张。钟祝伍、王燕琼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钟祝伍向杨孔汉出具一份借条,该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钟祝伍因业务需要向杨孔汉借款88000元整,每月按2分计息。上述借条实为此前钟祝伍与杨孔汉的另外两笔借款的结算结果,即:钟祝伍于2014年1月1日,向杨孔汉借款6万元,于2015年3月1日向杨孔汉借款3万元,并均约定月按2分计算。该两笔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份后未再支付。钟祝伍于2016年1月22日偿还杨孔汉2000元借款本金。故截止该日,钟祝伍尚欠杨孔汉借款本金88000元。为此,钟祝伍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本案88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月利率2%。钟祝伍签订该借条后,未向杨孔汉支付任何本息。另查明,钟祝伍、王燕琼于1995年10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于钟祝伍、王燕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钟祝伍与杨孔汉结算往来借款,并确认尚欠杨孔汉88000元的事实,有钟祝伍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杨孔汉依法有随时要求钟祝伍还款的权利,杨孔汉要求钟祝伍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钟祝伍、王燕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钟祝伍、王燕琼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祝伍、王燕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孔汉借款本金88000元,支付利息19360元(自2016年3月20日算至2017年2月20日),合计107360元;并以借款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计1223.6元,由钟祝伍、王燕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皛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