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贞喜与王雪晨、邵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喜,王雪晨,邵亚楠,刘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民初1120号原告刘贞喜,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雪晨,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邵亚楠,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王雪晨之妻。被告刘许东,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刘贞喜诉被告王雪晨、邵亚楠、刘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贞喜的委托代理人于是雨、被告王雪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亚楠、刘许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贞喜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王雪晨向原告借款7万元,期限3个月,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邵亚楠和刘许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雪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邵亚楠、刘许东对上述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雪晨辩称,1、其已还了2万元。2、该笔借款系王雪晨和刘许东共同借的,每人35000元。3、原告实际向王雪晨转款是63700元,另6300元作为利息被原告预先扣除了。被告邵亚楠、刘许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雪晨与邵亚楠系夫妻关系,与刘许东系朋友关系。王雪晨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刘贞喜。2014年9月9日王雪晨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贞喜借款。当日刘贞喜作为出借人(甲方),王雪晨作为借款人(乙方),刘许东(丙方)和邵亚楠(丁方)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信用贷款担保偿还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刘许东、邵亚楠对王雪晨向刘贞喜借款7万元及违约金和刘贞喜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9月10日,王雪晨向刘贞喜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记载,今借刘贞喜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借款人指定银行卡号:邵亚楠622xxxxxxxxx工商银行。当日,刘贞喜在扣除6300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向王雪晨支付借款63700元。王雪晨于2015年11月1日向刘贞喜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16年5月23日偿还本金5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偿还本金5000元,以上还款共计22000元。之后,王雪晨、邵亚楠、刘许东再未向刘贞喜还款。因此双方纠纷成讼,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询问笔录、借条、信用贷款担保偿还合同、结婚证、银行流水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王雪晨虽然向刘贞喜出具了70000元的借条,但刘贞喜在扣除6300元利息后仅向王雪晨支付了63700元借款,故王雪晨向刘贞喜借款的实际数额为63700元。王雪晨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刘贞喜要求王雪晨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刘贞喜向王雪晨支付的实际借款数额为63700元,故在扣除王雪晨已偿还的22000元本金后,王雪晨应向刘贞喜偿还41700元。关于刘贞喜要求王雪晨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自2014年12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的实际借款数额及王雪晨的还款情况,王雪晨应向刘贞喜支付637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617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51700元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5月22日;46700元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30日;41700元自2016年7月31日至清偿之日,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原告诉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邵亚楠,刘许东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对王雪晨所负债务本金、违约金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贞喜支付欠款417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637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617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4日;51700元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5月22日;46700元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30日;41700元自2016年7月31日至清偿之日,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邵亚楠、刘许东对王雪晨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贞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王雪晨负担,被告邵亚楠、刘许东负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俊明审判员 康刘伟审判员 夏 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