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贵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成,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成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未经林业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新房子林场施业区86林班13、14、32小班佳在水村集体林内,破坏林地植被用于种植人参。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测量,共计开垦林地23.74亩。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的证据有:长白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戴某、徐某、付某、金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贵成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成非法占用林地,并擅自开垦,致使林地遭受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贵成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未经林业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新房子林场施业区86林班13、14、32小班佳在水村集体林内,破坏林地植被用于种植人参。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实地测量,共计开垦林地23.74亩。2016年5月7日,长白森林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张贵成传唤到案。2016年6月8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林地23.74亩发还给佳在水村。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长白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张贵成到案情况。2、长白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房子林场施业区86林班13、14、32小班内,权属均为佳在水村集体林,开垦现场分为四个,经被告人张贵成指认,林业技术人员现场GPS测量,共计开垦林地23.74亩。现场森林植被已被全部破坏,大部分林地已经种植人参,少量林地未种植人参。3、宗地附图证实,被告人张贵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位于新房子林场施业区86林班13、14、32小班。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贵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情况。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贵成指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6、长白森林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5月8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张贵成持有的林地23.74亩予以查封。2016年6月8日,长白森林公安局将林地23.74亩发还给佳在水村。7、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张贵成在他参地房南面和北面的参地是2014年年末,通过戴某联系的付某的钩机给起的土。张贵成在佳在水村集体留存的林地与八道沟交界处的那块参地是2012年冬天,找一个姓李的钩机给起的土,钩机干活的时候徐风祥去的。张贵成在佳在水村集体留存的林地与八道沟交界处的那块参地开始是他自己的,2013年秋天,张贵成把那块参地卖给了临江曲柳树一个姓周的一部分。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张贵成在佳在水村东岗他参地房后的地,是2014年冬天或2015年春天起土,没有上参。张贵成参地房对面的参地,是2014年起土,2015年上的参,在这块地的东面还有一块地,是2015年冬天雇钩机起土的。道南边有一块地是徐某和张贵成合伙选的地方,2011年冬天二人一起清底材,2012年冬天张贵成找钩机起土,起好八个串,徐某要了两个串,2013年快入冬时,张贵成把地卖给姓周的四串。开垦林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2016年5月8日,徐某跟森林公安民警以及林业技术人员去的张贵成开参地的现场,还有二人合伙开参地的现场。张贵成自己开的参地,是他自己指认的,合伙的开的参地,是徐某和张贵成指认的。现场在佳在水村东岗,椴树沟子。徐某对于现场测量的过程没有异议。合伙的是6亩地,徐某对测量结果没有异议。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付某雇的佳在水村的赵长武开钩机,赵长武跟付某说过给张贵成起过参地,是在佳在水村东岗,起了四百多丈。2014年冬天,在张贵成参地房的东面,雇付某的钩机起了六个串。2015年,付某给张贵成起了两块地,一块是在张贵成参地房西面,起了五串,一块在道北面,2013年起土地的东面起土了大概一百五十多丈。10、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金某听周某说是在佳在水村沟里整了点参地,金某也想来干点。2014年开春,周某带金某到佳在水村的参地,在石头堆的西面有七串参地,其中最西边的三个串是周某的,东边的四个串是张贵成和徐风祥的。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前后,张贵成找周某买参籽,说在佳在水村东岗有点参地,问周某要不要,周某跟他去看的地,地挺好就想买了,就跟张贵成商量好把西边的三个参串给周某。2014年周某播的籽。在周某的参地东边四个参串是徐风祥和张贵成的。听张贵成和徐风祥说这块地是他俩合伙起的土。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刘某跟民警和佳在水村的张贵成、徐某去佳在水村椴树沟子的现场。现场位于新房子林场施业区86林班13、14、32小班内,权属均为佳在水村集体林。现场分为四块地,经GPS测量,共计开垦面积为23.74亩。所有现场森林植被已被全部破坏,大部分林地已经种植人参,少量林地未种植人参。测量过程符合标准。13、被告人张贵成的供述证实,2012年,张贵成和徐风祥合计想一起干点参地,二人一起选的地方清的底材,张贵成找的钩机起土,一共起了八个串,徐风祥当时就要了两串。2013年春天,张贵成把四串连在一起的起土地卖给了周某。2013年,在道南边,张贵成捡了个以前的旧参地房修了修,秋天在道北边找了个地方,雇付某的钩机起的土了十九个参串,2014年秋天播的籽。2014年冬天在参地东面,张贵成雇付某的钩机起了六个串。2015年开春,张贵成雇两个四川人在2013年起土的十九个参串的东面起了四串,2015年秋天栽的栽子,张贵成又让这两个四川人去参地房的东面,付某钩机起的六串参地的东面再起两串,这石头太多都没起完就跑了。2015年春天,张贵成雇了两个贵州人在参地房西面起了两串,算是干了两个半串,秋天张贵成雇付某的钩机把这两个半串的用钩机给起到头了,然后又给起了五个整串,2016年春天,找了两串没冻的参串播了两串籽。2015年已经入冬的时候,张贵成又雇付某的钩机在道北面起土,顺便把参地房东面,四川人没起完的地起完。张贵成开垦林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2016年5月8日,张贵成跟民警以及林业技术人员去的张贵成开参地的现场。现场在佳在水村东岗,椴树沟子。张贵成在现场指认了四个地方,林业站的人测量一共是23.74亩。张贵成对于测量过程及结果没有异议。1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贵成出生于1964年2月16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23.74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贵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贵成将本案非法开垦的林地,于本判决生效后,限期恢复植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晖审 判 员 唐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春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