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方传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方传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40号申请人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2-302号。法定代表人李岷,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东方传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989室。法定代表人付强,执行董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方传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428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方传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4288.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