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发宣与杨家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发宣,杨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袁发宣,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家寿,男,生于1954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袁发宣申请执行杨家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9253.41元,已执行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6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损失49253.4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