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226钱春和与王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春和,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226号申请执行人钱春和,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钱春和与被执行人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鹏偿还钱春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由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507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名下苏F×××××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止)。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镇景盛家园不动产,该不动产上有抵押,有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自行协商,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暂不要求本院处置查封的车辆和不动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动产(有抵押、有查封),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暂不要求法院处置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