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鸿友与李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友,李金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17号原告李鸿友,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海,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友诉被告李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友于2017年4月7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友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