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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鸿友与李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友,李金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17号原告李鸿友,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海,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友诉被告李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友于2017年4月7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友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