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147王根元与李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元,李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元被执行人:李水林申请执行人王根元与被执行人李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民终102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水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水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63579.9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