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清普与介休市大昌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普,介休市大昌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普,男,汉族。被执行人:介休市大昌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清普与介休市大昌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盛瑞 关注公众号“”